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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星源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发布时间:2015-01-06 点击次数: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严明学生纪律,加强学生管理,树立文明形象,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学生克服、杜绝有害思想和不良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的原则,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个人认错的态度酌情处理。

第二条 惩处形式:1.公开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劝其退学;8.取消学籍。

第三条 惩处决定的报批程序: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一般应由政教处或班主任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事件过程及认识的书面材料,材料经政教处附《郑州星源外国语学校违纪情况登记表》后再下发给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由年级主任和班主任根据客观事实拟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或报校委会研究。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由政教处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物质损失者,除接受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7.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8.嫁祸于他人的;

9.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须受处分的,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公开批评:

1.有轻微违纪行为,不听老师、学生干部、检查人员劝阻、制止者;

2.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3/次者;

3.一学期缺交各种作业累计达5次者;

4.脏话、骂人、乱丢乱扔、乱涂乱画、浪费粮食者;

5.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不及时赔偿损失者;

6.不按要求就寝或起床者;

7.不按要求就餐者;

8.不按要求跑操、做操者;

9.不按要求着装者;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公开批评3次以上者(含3次);

2.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6/次者;

3.一学期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10次者;

4.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5.不遵守课堂和自习纪律,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情节轻微者;

6.无故逃避职责与团队活动者;

7.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8.考试中不按规定入座或不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者;

9.学生在寝室有打牌、下棋、高声歌唱、大声喧哗等行为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0.在寝室点蜡烛、生火而又不听管理老师劝止者;

11.不按要求整理内务,打扫卫生或卫生间使用后不冲刷干净者;

12.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13.在校内公共场所故意拥挤,制造混乱者;

14.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辱骂、漫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5.有轻度违纪(如骂人、迟到、早退、打瞌睡、上甲课做乙事)等行为;

16.违反规定,任意张贴物品或散发传单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9/次者;

3.一学期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15次者;

4.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5.破坏上课或自习纪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

6.未经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批准,擅自缺席单元测试者;

7.考试携带相关复习资料,经监考人员催交仍未上交者;

8.乱串寝室,私调床铺,而不听劝止者;

9.从宿舍、教室等房屋向窗外抛掷杂物者;

10.在宿舍、走廊等相关区域焚烧物品者;

11.恶意攻击同学或助长同学之间纠纷者;

12.身藏凶器尤其是管制刀具者;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12/次者;

3.一学期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20次者;

4.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认识不深刻或无悔改者;

5.在学校内进行赌博着;

6.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7.用文字、图画或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威胁他人,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8.违反规定,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9.为他人做不实之证明或假借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者;

10.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态度恶劣者;

11.与单个异性接触过程,师生均有不良反映者;

12.未经年级主任批准,擅自缺席大型质量检测者;

13.考试中交头接耳或观看他人试卷者;

14.有中度违纪行为,拒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者;

15.偷拆他人信件者;

16.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

17.看不健康书刊或在网上传播、接受淫秽、色情内容情节较轻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记大过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

2.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15/次者;

3.一学期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25 次者;

4.在校内外进行赌博, 情节严重者;

5.恣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6.与有过分亲昵行为而又影响较坏者;

7.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席期中、期末等大型考试者;

8.考试夹带或抄袭、传递夹带或将试卷带出场外抄袭或交换试卷或将试卷提供给他人作弊者;

9.有较严重违纪现象,不接受老师批评,不按要求如实向家长反映情况,致使家长到校无理取闹、影响教师正常工作的;

10.不服从老师或工作人员的管理,有顶撞行为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大过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

2.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18/次者;

3.一学期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30次者

4.有偷盗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5.有打架行为者;

6.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者;

7.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席期末考试者;

8.考试时有代替别人应考或请人代考者;

9.有严重违纪行为,拒不接受老师批评者;

10.辱骂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

11.恶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一定影响者;

12.燃烧物品,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引起较轻火灾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内,继续犯有类似的或新的错误;

2.破坏社会治安,触犯国家法律者;

3.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过期两周不来校学习者;

4.一学期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21/次者;

5.一学期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35次者;

6.男女生非正常接触,给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且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7.有严重违纪行为,拒不接受教师批评教育者;

8.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行为且产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激起师生公愤者。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破坏国家、集体财产,严重思想道德品质败坏等;

9.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翻墙外出或用其它方法私自外出者;

10.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它手段破坏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11.为首聚众斗欧或因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

12.经常偷盗,屡教不改或影响较坏者;

13.有殴打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为者;

14.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四条:凡受警告处分以上的通知其家长,家长需承担教育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给予各种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留校察看者按处分决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内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年级主任分别签署意见,经政教处审批,可以减轻或撤消其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撤消其处分后,可不将处分和撤消材料及决定进入学生档案。对于到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学校要将其受处分的情况如实记入其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受惩学生在处分撤消前,一律不得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及奖学金的评审活动。

郑州星源外国语学校

违纪学生处分减轻及撤销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生自律水平,帮助学生改正过失,追求进步,确立正面引导教育机制,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此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于在校期间因违反《郑州星源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惩处条例》有关规定而受处分(劝其退学和取消学籍的除外)的学生。

二、具体办法

(一)学生受处分时间以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填写日期为准计算,从执行日期开始第一个月为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受处分学生无权申请减轻或撤消处分,但其表现仍作为今后申请能否被采纳的重要依据。

(二)观察结束后,从第二个月开始为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如能做到以下几点,均有资格在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周向政教处提交减轻或撤消处分的申请:

    1.对待已犯错误、能认识深刻、积极改正、态度端正,其悔改表现在师生中舆论反映良好。

    2.本人自受处分之日起绝无违反班规校纪现象发生,并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公物、热爱班集体,支持学校发展建设,有较强的责任心。

    4.举止文明、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5.学习上努力进取、学习成绩较受处分前有一定的进步。

    6.坚持做好事,自觉抵制坏人坏事,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7.被评为文明个人者,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直接提出减轻或撤消处分的申请。

(三)申请提交前,须先经本班班长、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由申请人送往政教处。

(四)政教处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审批或上报学校研究,决定采纳时,政教处张贴公示,公示内容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如无异议,一周后,政教处宣布相关减轻和撤消处分的文件。

(五)考察期内,一月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每次只能申请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直至撤完为止。

(六)处分减轻或撤消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予以从重处分。

(七)受处分的学生,在撤消处分后,其有关处分材料不再进入学生档案。

(八)本办法经核准后施行,解释权归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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